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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经营业态正在发生质变
2015-10-22 15:06:30 发表 |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数字网络音乐如何遏制盗版、建立良性赢利机制是互联网产业界的重要问题之一。近日,腾讯QQ音乐与网易云音乐联合宣布:双方达成版权战略合作,腾讯向网易转授150多万首音乐版权,今后双方将携手共同促进数字音乐行业正版化建设,创新商业模式,共建网络音乐产业生态。这预示着两家大型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独家版权转授权工作取得了新突破,对于规范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推动网络音乐服务商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此举也有利于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有利于音乐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

  当前,网络音乐经营形势并不乐观,赢利压力很大。造成这种不利局面,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可归于网络的特性。互联网传播所具有的快速、海量、交互的特点决定了传播主体和消费主体越来越大众化和复杂化,网络音乐传播主体和消费主体的数量众多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同时,由于音乐的特殊属性决定了音乐作品最容易传播、传唱,而网络又具有便捷和分享的特性,这就导致世界范围内,对网络上的这种免费产品有着天然的需求力。尤其是在免费文化盛行的当下,这方面的问题就更为凸显。

  要想彻底扭转网络音乐保护的被动局面,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立即采取有针对性的建设举措。首先,要从公益倡导的角度实现公民习惯的改变和竞争秩序的规范化,促成良性的社会文化消费理念和竞争秩序的形成。其次,要破除滞后的网络音乐版权制度,构建起符合数字网络时代要求的音乐版权保护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综合发挥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执法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和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再次,要充分调动网络音乐权利主体和传播主体的积极性,以利益的有效实现为纽带,以有效制度支持网络音乐版权主体维权,让真正享有利益的权利主体和传播主体行动起来,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网络音乐经营者作为网络音乐市场的传播主体或权利主体,对于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和良好经营生态的构建至关重要。从整个社会的数字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来看,实际上主要是看行业内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高了,既可以维护自身权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也能促进和规范行业内市场主体之间的正当竞争,遏制不正当竞争;还能带动社会整体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形成理性科学的消费观。市场主体维权措施得力,推进行业的正版化进程,压缩乃至杜绝盗版的空间和土壤,也将为正版作品的有序传播奠定基础,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网络音乐经营者实现上述业态构建的突破口是共享经济模式的采纳。在目前的网络音乐生态环境中,网络音乐经营者之间一方的收益并不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因此,各方之间的竞争并不是那种不存在合作可能的“零和博弈”,而应该是“帕累托最优”的一种理想状态。换而言之,如果是网络音乐经营者之间进行交易,就意味着双赢的局面。从合作共赢理念出发,我们可以更加与时俱进,用目前国家最为倡导的经济生态模式之一共享经济的理念来实现网络音乐经营的多赢局面,提高网络音乐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轻资产运营和利益多赢。

  鉴于目前音乐作品版权状况比较复杂,往往包含多种权利、使用分散,且公众需求量大等特点,在构建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时,应推动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进一步探索合理的授权模式和商业模式,以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授权和有序传播。在网络音乐领域,权利人在授权时应该尊重音乐传播规律,考虑国内用户的使用习惯,遵循国际惯例。所以,为了倡导共享经济,实现网络音乐市场各个主体的全方位多赢,其中的核心问题是网络音乐权利人与网络音乐经营者之间紧密配合,从法律上协调解决好转授权问题。同时,网络音乐经营者之间秉持诚实信用,共同保护和经营网络音乐版权,切实将其转化为多赢结果。

  腾讯QQ音乐在大力投资正版资源的同时,积极维权和推动行业正版化,不仅仅满足于一个音乐播放平台,而是日渐转换为版权分销和综合运营的角色。这次转授权合作也是其维权和版权运营的重要成果。国家版权局等部门通过政策制定和执法活动来推动行业变局,也功不可没。

  总之,在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生态尚未有效建立的现实条件下,我们理所应当以实际行动维护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大环境,动员包括监管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用户等各方力量进行谋篇布局,改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打击网络音乐盗版行为,探索网络音乐经营新模式。

  从这个角度说,腾讯QQ音乐与网易云音乐此次领行业之先,强强联手进行网络音乐转授权,是一次有益的网络音乐全新经营机制的尝试。但这只是开始,相信今后随着传播者、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共同维护和实践,网络音乐经营业态和版权保护会迎来更加生机盎然的春天。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