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简介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的前身为“中国音乐家协会南京分会筹备委员会”,1960年3月29日至4月4日在苏州召开的江苏省第三 次文代会期间,“中国音乐家协会江苏分会”正式成立。选出理事33人,时有会员80人,其中全国会员18人。1991年批准成为江苏省社团法人,更名为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黄友葵(女)、陈鹏年、朱昌耀先后出任主席。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成立以来经常组织音乐家下基层深入生活,开展创作,举办 讲学、观摩等学术活动,举办大型音乐会和音乐比赛,评选和推荐优秀作品,不断丰富音乐创作、表演、评论以及各方面的音乐活动,打造中国音乐金钟奖民乐项目暨江苏二胡之乡民族音乐节等音乐品牌,推动江苏音乐事业的健康发展。朱昌耀任江苏省音乐家协会主席,杜小甦、张美林、王咏梅、范晓峰、徐元勇、徐宝亚任副主席,现有会员3197人,其中全国会员765人。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音
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是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
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在中共江苏省文联党组的领导下,在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指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全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音乐传统,提升文艺原创力,推动文艺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音乐作品。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对会员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 组织江苏省音乐家进行各种音乐创作、理论研究、艺术表演等方面的艺术实践、学术交流与研讨;组织对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与研究;组织音乐比赛、评奖、展示及各类音乐活动,扶持和奖励优秀的音乐作品和论著,发现、培养各类音乐人才,促进音乐创作繁荣和优秀人才成长。
第六条 促进音乐教育事业,重视社会音乐教育,加强音乐普及工作,团结和依靠会员广泛举办各类音乐艺术学习班、专题讲座,支持和引导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性音乐活动,办好协会组织的各类业余音乐艺术表演团体,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第七条 加强对江苏省音乐家协会所属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引导与管理,指导各机构积极开展各类艺术活动。
第八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音乐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九条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反映团体会员和音乐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关注不同音乐组织、音乐群体的音乐从业者。不断加强音乐领域的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十一条 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音乐界的联系与交往,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音乐界的联系与交往,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推动江苏优秀音乐文化走出去,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文化、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友谊和团结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中国音乐家协会和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制。江苏省各设区市音乐家协会为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苏部队直属艺术团体中的本会会员集体参加本会活动时,视同团体会员。江苏省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凡赞成本章程、在音乐创作、理论、表演、教学、组织、活动等方面有一定成就和有较大影响者(细则另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能表明自己音乐工作成绩的材料,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各设区市音协及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京部队直属艺术团体等推荐,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对本会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本会通讯、研究资料及有关出版物的权利;
5、在音乐创作、理论、表演、教育及音乐活动中成绩卓著,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或在国家级重大比赛中获奖者,有要求本会推荐加入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权利;
6、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要求本会予以保障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两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即认为自动退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十六条 凡对江苏省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海内外音乐家或社会人士,经审核批准,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听取和审议、批准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2、修改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3、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4、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推举的理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或选举产生。
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在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音乐工作主要负责人接任。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苏部队直属艺术团体中的理事按本会团体会员的理事产生办法执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补理事。团体会员代表的自然替补及理事的增补,由协会主席团提名,交理事会通过后取得理事资格。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1、选举主席、副主席;
2、听取和审议、批准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
3、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根据情况需要作出其它重要决议。
第十九条 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理事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经省文联党组商协会主席团,由省文联党组任命。
主席团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本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理论创作委员会、表演艺术委员会、民族音乐委员会、社会活动委员会等各类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领域中的业务活动。
另设社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组织和聘请各专业的考官,制
定各专业的考级内容,负责考级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1、财政拨款;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本会开展有偿服务和经济开发的收入;
4、社会各界及个人的赞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是JIANGSU PROVINCIAL MUSICIANS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申报细则
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制。江苏省各省辖市音乐家协会为江苏省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京部队直属艺术团体中的本会会员集体参加本会活动时,视同团体会员。江苏省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凡赞成本会章程、在音乐创作、理论、表演、教学、组织、活动等方面有一定成就和有较大影响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能表明自己音乐工作成绩的材料,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各省辖市音协及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京部队直属艺术团体等推荐,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入会细则:(一至三条中具备一条即可申报)
一:具有艺术专业职称中级以上者。
二:在本专业领域获市级以上奖项者。
三:长期从事音乐普及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者。
四:在宁省属音乐类院校、表演艺术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南京部队直属艺术团体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其他需获得省辖市音乐家协会会员资格后方可申报省音乐家协会会员。
附:会员登记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