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山东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隶属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由全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具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音乐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山东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山东省音乐家协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高举旗帜,服务大局、面向基层、创新发展,团结、组织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繁荣发展我省音乐事业、建设山东经济文化强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建设学习型音乐家协会,坚持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建立创新型、高效率的运行机制;坚持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开拓进取,成为党和政府开展音乐工作的得力部门。
第四条加强同中国音乐家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乐家协会的业务联系;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的音乐团体、音乐界的交往,为弘扬、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加强行业教育、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并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权益。
任 务
第六条山东省音乐家协会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积极组织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开展深入生活、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研究、产业运作等工作。学习、借鉴国内外优秀音乐文化成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音乐表演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倡导德艺双馨,努力提高广大会员的思想道德、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第八条 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高等音乐院校、院团、企业界、商业界、传媒界等密切合作,共同致力于繁荣发展山东的音乐事业和音乐文化产业。
第九条积极开展国际音乐交流活动,推动山东音乐走向世界。开展交流活动期间,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
第十条认真组织山东省“泰山文艺奖”音乐类作品创作征评和山东国际大众艺术节音乐展演活动,对成绩突出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尊重人才,尊重艺术,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为艺术家服务的工作。
会 员
第十二条 山东省音乐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山东省市级音乐家协会及四大企业音乐家协会,为山东省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
省内各大产业和行业音乐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省直高等音乐院校、院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鲁部队的专业文艺团体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山东省音乐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山东省音乐家协会,对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章程,支持、配合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凡户籍在山东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音乐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团体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 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及为协会做奉献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机构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及要求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权力。经理事会授权日常工作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八条 山东省音乐家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全省理事会或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全省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特邀产生。全省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理事候选人。全省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全省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的章程;
四、选举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主席团(扩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山东省音乐家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理事会权力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并设副秘书长。由山东省音乐界德艺双馨、乐于奉献、具有领导组织协调能力者担任主席团的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个别在外地工作的山东籍德才兼备、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感召力的音乐人才,也可进入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按照《山东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工作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聘任,协助主席团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音乐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产生,顾问由主席团聘请。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负有关心、支持山东省音乐家协会建设和发展的责任;负有参加并带领广大音乐工作者开展社会公益、文化下乡、艺术采风创作等活动的责任;负有参与省音协文化产业运作,为音乐艺术走向市场、谋求两个高效益、做实做强音协工作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管理权限,经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音乐家协会简称山东省音协。会址设在济南。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山东省音乐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