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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非遗”语境下传统古筝艺术的保护与传承
2016-07-29 16:14:53 发表 | 来源:中国音乐网

导语:中国古筝艺术一脉多流,它拥有悠久的历史,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特征。随着国内对传统文化的日益重视,古筝艺术也渐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重身份进入到大众视野中。本文试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入手,对当今成功申遗的古筝艺术项目进行盘点,并对当下传统古筝艺术的保护、传承的必要性,保护途径和注意事项进行分析,从而梳理出有益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 传统 古筝 民间 保护 传承
 
对传统古筝艺术进行保护、传承的必要性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民间音乐文化自身及其生存乃至发展的语境日益面临着被侵蚀、破坏的境地。随着优秀的民间艺人相继老去,优秀的文化艺种无人继承乃至濒临失传等等,这些无不成为当今乐界关注的重要话题,而对于传统民间音乐进行保护、传承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之所以对某种艺术项目进行申遗,在我看来无外乎两个根本点,其一是这种艺术或项目是大家或在某一群落中公认的优秀文化,有一定的历史,在公众或某一个群落中具有非凡的影响力。其二这种艺术项目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进程的快速发展而具有某种式微的趋向。而“申遗”的目的就在于对这种艺术文化项目进行挖掘整理,通过政府职能的干预,对其发展的各个方面如传播、宣传等进行一定的引导,从而延缓其式微的进程。传统古筝艺术也是如此。
传统古筝艺术是我国民间音乐中具有典型特色的器乐门类之一,是认识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一个重要窗口。古筝艺术最早从战国时代的秦地伴奏“呜呜”歌,到清末民初时代作为重要的伴奏乐器远流各地并逐渐形成各艺术流派,都是按照自己的发展规律在乡村间生存延展。这种民间艺术源生于民众生活,有其产生和依附的独特乡土环境,与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以其固有的形态存活于民间,它们没有或很少受到西方音乐文化的影响。
由民间艺人所传播、传承的民间乐曲,虽然在民间大量存活,但在我们都市的专业院校中却很少见闻,关注它们的往往是传统音乐的研究者、专业的演奏家,随着现代化向乡村的延伸,与农耕文化社会息息相关的传统文化观念受到冲击,一些优秀的乡土文化也因为孕育他的沃土环境的改变而遭遇破坏和侵蚀。好在传统音乐工作者和一些专业演奏家赴民间采风,对民间音乐进行挖掘整理并出版成集,从而对民间音乐的保护和传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由阎黎雯编《中国古筝名曲荟萃(上)》(上海音乐出版社,1993年)。该集在2006年4月已是第八次印刷,收录了各大流派的古筝乐曲共130首。其中所收录的蒙古筝、朝鲜伽倻琴一些曲目,是研究蒙古族、朝鲜族两个少数民族筝曲及相关民间文化的重要资料。曲集所收录的由各流派名家、专家学者所撰写的流派介绍、研究性文论,是研究传统筝曲、了解中国古筝流派文化的重要文献。又如筝家李萌编选的《中国传统古筝曲大全(上、中、下)》(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年)。该著专门集录了汉族各大古筝流派的传统乐曲,包括河南、山东、潮州、客家、浙江、陕西与福建七个重要派别以及弦索十三套曲谱。曲集特点主要有三,即传人多、乐曲多、传记多。每个流派都有相关的文化背景、知识介绍、演奏家演奏符号的说明,每册的最后也都收录了一些名家传记,是难得的研究古筝流派、传人的重要参考用书。诚然,以上所列书目并非传统古筝艺术挖掘和整理的终极出版物,对于传统民间音乐的进一步挖掘和深层次整理需要更多的业内人士的努力和贡献。
传统古筝乐对当下创作、演奏形式仍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传统民间音乐是艺术家创作的重要灵感和风格来源,也是经典作品的来源之一。隐匿在村野乡间的民间音乐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意义。传统古筝乐在民间艺人的演奏实践磨砺中,逐渐演化为经典曲目,以一种源于民间却高于民间的姿态进入到公众的审美视野中,并被纳入到专业院校的教学大纲中。当然进入专业院校的传统音乐也毕竟是少数,是其中的佼佼者,相对于浩瀚的民间音乐海洋,其在专业院校的地位是遭遇“弱化”的,也可以说专业院校对传统音乐患有“失语症”。其次,传统的民间音乐往往保存着古老的演奏形式,演奏家新创或复原某种演奏形式,必须有历史依据可循,至今存活在民间的传统音乐为他们的创新提供了模板。比如复原丝弦碰八板的演奏形式,再现琴书伴奏等艺术形式,这就需要从老辈古筝艺人那里吸取文化精要,反复探究摸索,而不是闭门造车,毫无根据地乱“创”一气。又比如陕西榆林地区的古筝艺术。作为陕派筝曲的重要一块,它是陕北民间音乐的一支奇葩,具有自身的艺术特色和风格。他对后人认识陕西的古筝艺术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榆林当地,仍然有榆林小曲的传唱者。古筝作为其中的重要伴奏乐器,从而为人们了解和掌握民间音乐的演奏形式以及古筝乐器的形制等等都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凡此种种,无不显示出传统古筝乐在当下存活的现实意义。
民间的东西需要大力保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的不可复制性。那些长期生活在民间的艺人,由于长时间的艺术实践以及乡土音乐文化的丰厚滋养,使它们在演奏方面能独具一格,具有一定的艺术个性,他们与学院派的重要不同在于,他们接地气,深深植根于历久弥新的民族文化沃土中。他们的创作往往就地取材,从更大的程度上保有着民间音乐的乡情乡韵、原汁原味,虽然在演奏技法、技巧方面可能不敌学院派演奏者,但他们对民间阵地的保守以及乡土气息的保存却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存在也是古筝艺术流派纷呈存在、古筝艺术风格多样化的重要原因。在民间音乐文化的传播、研习中,人的因素很重要。个人的文化层次、领悟理解程度、个人的审美情操、艺术修养等都是影响文化传承的重要因素。在古筝艺术的花园中,每个地域的艺人们在当地不同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审美情趣以及不同的艺术氛围中逐渐形成各自的独特点。从而成其为某种艺术流派,而在同样一种艺术流派中,又因为师承关系的不同,艺人们各自后天努力的结果,而形成了特殊的、多样性的艺术风格,从而成为古筝艺术苑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这些乐曲中,包含着艺人们后天实践中的不断加工、磨砺,从而使一首首乐曲或成为经典,或成为一派之佳话。这也彰显出民间艺人有其不可替代的文化传承意义和价值的所在。
自1949年以来,我国政府特别注重民间艺术文化的保护和发展,通过调动、聘请民间艺人进入高校执教或专业演奏团体演艺等,这些举措促进了古筝艺术的一个良性的发展。首先民间艺人将民间音乐的绝学带入高校,新知识、新技艺的吸收为民间音乐的再度提炼、升华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事实也是如此,许多古调、旧调在新的条件、环境下重新焕发出色彩,以一种源于民间却高于民间的姿态重新展现在世人面前。没有政府的明智决策,没有民间艺人相继调入专业院校、团体任教、演奏,就没有《高山流水》(山东筝曲,高自成编曲)、《四段锦》、《庆丰年》(赵玉斋编曲)等经典名曲的问世。高校任教的得力条件又为艺人们自身技艺的不断沉淀和积累乃至拔高创造了良好的平台,他们通过校际的交流不断拓展了自身技艺的空间,等等这些方面,也体现出政府政策的良好推动对于民间音乐文化发展的贡献。而不重视民间艺人、民间音乐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民间音乐阵地的萎缩、停滞不前的后果。最贴切的例子就是文革期间。包括古筝在内的民族器乐被打入冷宫,很多优秀的民间艺人身遭迫害,其创作的优秀作品也被视为流毒。对民间艺人的迫害提早终结了他们的生命,甚至有些经历文革而幸存的艺人在事后仍心有余悸,等等这些都阻碍了民族音乐文化的有序发展。
传统古筝艺术作为我国民间音乐文化的重要器乐乐种,其保护、传承迫在眉睫!当今,我们各级政府特别重视对民间文化、民间艺人的保护,这是民族音乐文化阵地的福音。虽然古筝艺术在全国有数百万的爱好者,从业者也为数众多,而且深入研习某一个筝艺流派的爱乐人不乏其人,而且在专业院校中被作为必修的风格曲目、作品,然而很多专业院校的专职学生的演奏在风格的地道与否方面却也确实差强人意。可能是技巧性方面提高了,但总觉得乐曲的表达中少了些什么,如文化意蕴、神韵,而对于政府确立民间音乐传承人的举措,这对于民间音乐文化的根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严峻的当下形势下,不能再听任传统音乐以其自在自为的方式存在,不能再任由民间艺人自生自灭,而是认识到其不可替代和重生的文化价值,正视对民间文化传承者的有效保护、加大对民间音乐文化的挖掘和整理。在古筝艺术的传承、保护工作上,山东省可以说跑在全国的前列。到目前为止,从古筝的技艺、制作、演奏技艺、艺人与名曲传播等方面,都已经有相关的项目成功申遗或立案申遗,这对于我们民族音乐文化阵地而言,无疑是福音。
当今古筝艺术已经成功申遗或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列表如下:
 
 
除此之外,还有先后被国家6个有关部门和辽宁省文化厅授予“中国古筝新筝艺术成就第一市”称号的“中国筝岛”——辽宁葫芦岛市。其古筝新筝的艺术成就被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办公室收录到所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荟萃》专著中。等等,这些都是值得令当今筝界倍感骄傲自豪的事!
 
实现传统古筝艺术保护、传承的途径
在这个“非遗”潮袭的时代,传统古筝艺术能倍受重视,被各级政府列入非遗名录,值得人们庆幸,然而在申遗成功的背后,以怎样的方式进行保护、传承却是当前我国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做好传统古筝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需要搞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进行保护和传承的主体是谁?进行保护和传承的项目是什么?搞清楚这几项,才能谈及和落实具体的保护、传承策略或途径。
在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中,政府的作为具有具足轻重的作用。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在传承人保护和文化发展问题上发挥自身的积极引导作用:
其一,政府部门要牵头成立专门的保护委员会、“非遗传承小组”等工作指导小组,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明文法规,指导对民间文化财产的普查建档、记录整理、甄选申报和传承保护,做到最大限度地避免优秀民间文化财产的流失。很多优秀的民间艺人都曾被埋没于村野乡间,尤其是在“酒香也怕巷子深”的时代,政府需要一双明慧的双眸,善于发现并及时出台相关的文化保护策略,以保证优秀的民间艺术文化不至于流失消亡,而成为“典故”。
其二,政府搭台,传承人唱戏。即政府部门搭好经济基础的舞台,为传承人这一主角唱好“非遗传承”这出戏做好铺垫。政府要选择那些有一定的保存价值的传统民间乐队或者身怀绝技的老艺人进行重点保护,通过各种举措对传承人的各项传承活动进行扶持,每年对他们进行一定的经济扶持,提供传承场所,并做到对文化传承人的人格尊重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传承人的在手资源;对于优秀的民间艺术文化,政府应该通过开展各种展示活动,为“非遗”项目的宣传做好文章,打好基石。
传承人的确立、传承场所的提供等可以让“非遗”文化项目实现社会性的传承。这种传承是有了社会力量的干预、介入,他们的支持给传承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传承人在生活有保障的前提下才可以一门心思带徒授业,或进行技艺的展演等,从而做到文化真正的“活态”性传承。
其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宣传、引导,从而创造出更好的利于文化传承的环境与氛围。要积极组织编撰出版“非遗”相关的保护工作专著。读物可以分为项目篇、传承人篇、传承作品篇、理论研讨篇及附录的文件资料篇等几个部分,全面介绍各级名录项目的基本情况、生存现状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经历、艺术资历,同时立足理论研究的高度,收编相关史料和文论,从不同层面、角度对“非遗”古筝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使丰厚的古筝文化资源活灵活现地展示在人们眼前。也要通过现代的电媒传播技术,将民间艺人的演艺、演奏记录下来,并刻录成盘,以文化节目的形态进行公众传播,这样可以保证艺术资料的完整性,不至于断代。除了在公众平台上的展示、活态演艺之外,要将民间艺人的演奏、制作过程等,进行录音录像,留下第一手文化艺术资料,供后人研究之用。
在政府部门的大力倡导、扶持下,我们筝界或具体的古筝项目传承人应该配合做好哪些工作呢?对传统古筝艺术进行保护和传承,主要有从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是对相关文化的陈列展示。在条件充沛的条件下,可以建立起容纳万象的艺术展示馆。2006年11月,由琴筝研制专家田步高先生出资筹办的中国首家民间“华夏琴筝艺术博物馆”在扬州落成开馆。这给中国琴筝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博物馆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分三层,一层为接待大厅,二三层分别为古琴艺术博物馆和古筝艺术博物馆,馆内收藏有琴、筝、瑟等民族乐器百余件。博物馆以“知音文化”为主题,从琴的斫制、名家名曲、艺术流派、故事传说、诗词歌赋等多角度、全方位展现出中国民族器乐文化的精粹。博物馆一度负债运作,但其所起到的社会影响却是有目共睹,它弥补了中国琴筝艺术发展史上的一大缺憾,对当今古筝艺术的传承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要尊重历史文献与活态并重的原则,立体化、多层次的展示。在政府的牵头带领下,筝界可以对各地民间所传承的乐器实物、曲谱文献、相关的民间故事乃至传说等进行搜集,整理刊印,使文物、文化资料能够集聚,从而丰富内容,这些都是古筝艺术文化发展的见证,也是古筝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而使人们了解这门艺术发展的来龙去脉。搜集相关的史料对当今古筝艺术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是对古筝发展源头、史料的积累、梳理,通过史料的丰富积累,从宏观角度把握一个艺术流派的发展过程,通过对不同时期作品特点、创作的风格、演奏技法等方面的对比研究,能对古筝艺术的后来发展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第二,活态展演和研讨整理。在民间文化得以传承的基础上,要适时做传承活动总结,对传承成果进行阶段性汇报,通过公众平台进行文化展演,从而以活动促进大众的更好认知。通过举办各种活动,对老辈艺术家的艺术品格、艺术风格、作品特色等进行研讨探究,及时挖掘和整理第一手资料,从而更好地继承并发扬传统文化精神,更好地弘扬中国的传统音乐文化。今年古筝艺术学术交流会的主题是“新时期传统筝艺的传承与发展”,组办方要求与会者可以从乐器演奏、教学实践和理论研究、古筝制作等诸多方面探讨这一主题。从中可以看出筝界对传统古筝艺术保护和传承发展的重视。
第三,与当地教育挂钩,培养后续接班人。鼓励成立“非遗”文化传承小组,以传承人为核心,将“非遗”项目传承活动纳入到教育中来,比如将本土“非物质文化”纳入到当地的教育中来做为乡土教材,定期开展非遗文化的展示和活态的艺术培训,使其成为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教育活动和素质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比如建立起第二课堂或爱国教育基地等等。古筝艺术流派众多,各地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现手资源进行广普教育,通过互动性教学,真正认识到自身优秀文化艺术的魅力并热爱它,这样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大众对“非遗”项目的认知,还有可能“伯乐相马”,发现真正热爱民间艺术的人才,可谓一举两得。
第四,充分利用网络传播渠道,结合软件工程系统,将实际掌握的资料系统性地转化为数据库系统。将现成的资料成功上线之后,还需要完善资料的检索系统,将资料放在更为广阔的空间领域里进行传播和交流使用,实现互联网上的集成共享,以满足如初学者、研究者、演奏家等不同阶段用户的多种应用需求。
第五,积极借鉴相关姊妹艺术传承保护的形式和策略以及成功经验,做到有据可依,少走弯路。昆曲、古琴作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在传承、保护的实践经验为传统古筝艺术的保护、传承提供了良好的范本,筝界要对好的、成功的经验加以吸取、借鉴,对劳财伤力的举措则加以摒弃,做到不重蹈覆辙,达到对传统筝艺切实、高效的保护和传承。
至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一条最根本的保护、传承思路:“多留遗产,少留遗憾”,对“非遗”项目先做到普查,再实施保护,进而管理所掌握的资源,最后是合理利用这些资源。综上一些所谓举措,其实归根到底上还是对“传承人”的保护。这也是整个保护、传承链条中最为关键的一条,是重中之重。在当今戏曲界,我们常常闻听到“保护好一个人,等于保留了一台戏”诸如此类的言语,这并非夸大其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界内对传统戏曲保护现状的担忧、无奈以及对传承人的高度珍视,这句话也同样适用于目前的传统古筝艺术。保护传统民间音乐或传统的手工制作技艺的关键在于对传承人的保护。
我国的“人民音乐家”冼星海先生曾经谈及民间艺术家的重要性,他说“要更深刻地研究民间艺术,不是从几个文人那里得来,而是从民间的艺术家那里学习。”传承人多数是身怀绝技的、年事已高的民间艺人,他们肩负着艺术传承的重任,他们是“传统文化”的“守望者”,所奏曲目、所掌握的传统工艺、进行的展演往往不受大众审美观念变化的影响。比如菏泽郓城古筝制作技艺,这种技艺在当地已有百余年历史,其制作拥有系统、完善的工序,所制作的古筝在建国初期深受筝乐大师们的好评、赞叹,虽然当今这些制作技艺几近于失传,但对现代筝制作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诚然这种制作技艺在当今因为各种原因式微了,然而其在历史上所起到的作用不可磨灭,这也是整个中国古筝艺术发展史上不可遗漏的一笔。对传承人的保护、重视实际上是对“传统”的一种延续。文化传承人需要历史的照顾,需要时代的眷恋。对于音乐文化而言,他们曾经代表过一个时期,有过贡献,他们的存在使得传统能有序的延续,而不致断代。当今,我门国内各项赛事积极推出新人是我国民间文化艺术发展的重要举措、生长点,而对于老辈艺人的保护可以说是对文化艺术乃至历史的尊重!
上世纪匈牙利著名的作曲家、民族音乐学家、音乐教育家柯达伊在论述匈牙利古典音乐时谈到民间传统的几千首曲调是匈牙利民族本质最完美的音乐表现,“它们不仅具有民间意义,而且是更具有民族意义的一项财富,因为它属于全民,如果我们以严肃的态度去追求一种有机的音乐文化,就必须使它们尽快地为全民所占有。”这种言论同样适用于我国民族民间音乐及其保护传承。优秀的民族民间音乐文化作为我国民族文化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它应该属于全民,在它们的生存、发展语境受到冲击,自身面临侵蚀乃至濒临失传的严峻形势下,包括传统古筝艺术在内的我国民族民间音乐应当引起全民的注意和重视。历史证明,在交通不便、经济较为落后的偏远地区,古老的民间艺种往往能很好地完整保存下来并能有机会延续下去。诚然,我们为了保护、发展传统音乐文化,不能将之放在保守、封闭的环境里自生自灭,更不能阻碍现代化发展的进程,无视时代发展的大环境,而是应该在现代化进程有序进行过程中,能够对传统音乐文化阵地做到有效地保护,不让它变味乃至失传,从而成为民族音乐文化永远的心痛。
 
传统古筝艺术保护和传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虽然古筝艺术包括某个艺术流派、制作工艺等目前已经被申遗成功,很多优秀的民间艺人也因此被确立为“非遗传承人”,这无疑是古筝界乃至整个艺术阵地的福音,然而,我们需要明确一个观念,“传承人”不能仅仅作为一个名号,也不是一个标志,他们肩负着传和承的责任,其任重道远。在古筝艺术各种项目成功申遗后,我们需要关注下文的进展。古筝艺术能申遗成功,它跟其他项目一样,是某个城市对外形象的一个名片,由此对这种优秀文化进行怎样的保护和发展是政府需要攻坚的重要课题。项目的申报可能为某个艺术项目争取到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或交流平台,这要看项目在成功申遗后后续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保护”一词的定义是这样的:“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
对于传统古筝艺术的“申遗”,我们要做好整理、建档工作,做好活态展示和承传弘扬工作。这需要我们考虑好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非遗”语境中的古筝艺术保护和传承是一种活态的文化,不能将其视为“博物馆艺术”。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必须让它动起来才能切实做到有效的保护,而不是将其封存乃至固化,或者作为博物馆艺术做简单的陈列展示。“活态”文化要达到有效保护之目的只能走“弘扬、传承、振兴”的路子。要想让它“活”,就必须有传承的人,有传承的场所以及传承的过程。被政府却认为“非遗”项目传承人的民间艺人,在身负荣誉的同时,还肩负文化传承的重责,要珍视“传承人”的称号,并通过自己的努力把传承工作搞活。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博物馆艺术,它应该是一种“活态”的文化,它有一个具体的传播、传承的过程,它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的区域、空间而存在。其具体的文化载体、艺术传播器物、工具可以进驻博物馆,以供展示。这需要收集、整理保存那些承载了一定历史、文化含义的物质载体,如从民间回收具有一定历史年代的器物、实物,比如至今仍保存于郓城陈坡乡黎同庄村的明代洪武年间的十六弦筝,又比如在21弦S型通用古筝研制成功以前的各色传统小筝如传统的浙江筝、潮州十六弦钢丝筝、“七老八少”配置的传统山东筝等等,这就是我国古筝艺术发展的历史见证。这些还不够,还需要有活态展示部分如传统演奏技艺、传统音乐作品以及传统古筝制作技艺的现场展示,要给人们呈现的是一个“手艺活态”,而不是简单地历史遗物的集聚陈列。美国史密森学会副秘书长乔治·布朗·古德的一句话诠释了博物馆对于全民的服务功能,“博物馆不在于它拥有什么,而在于他以其拥有的资源做了什么”。
第二,要深层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的实质,要从多角度、全方位对“非遗”项目进行保护,而不能片面、浅层理解为对艺术表演及艺术品的保护。拿古筝艺术来讲,除了有相关的才艺展演、技巧展示之外,古筝艺术还包括制作技艺、演奏技艺等等。我们需要明确,目前所展示的往往是一些可以眼观目测的,其内在的文化内涵、文化特质需要人们用心体悟,甚至参与到“非遗”项目的技艺学习、工艺制作过程中来,通过体验、实践,切实体会到“非遗”项目的艺术魅力。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要权衡经济和社会两个效益,不能单讲究经济效益,失却社会效益,要让“保护”策略落实到位。政府的出面,为传承人解决了经济来源问题,解决了传承场所问题,而且某一项目可能会给某地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如作为旅游环节中的文化展演项目,这就需要考虑好为了迎合大众而改变“非遗”项目原有的面貌,还是坚持原本民间的素养,本土音乐的原汁原味。既然是“保护”,那就应该保持民间音乐的原汁原味,而不能因为考虑大众的审美趣味而擅自变动。
“文化”决不能让位于“效益”。要保持传统音乐的原汁原味。而不能让民间的优秀文化暴露在过于浓重的商演氛围中。如果优秀的民间音乐因为过于追求经济效益,为了迎合大众的审美情趣,而忘乎其原本的乡土风貌,从而造成民间音乐风格、特色的流失,那就不是民族音乐文化阵地的福音,而是遗憾乃至悲哀了。“文化资源”需要合理开发和利用。不能将“筝艺”、“筝文化”工具化、技术化,而是要还其一定的民间氛围,展现其原态风貌,也不能将其视为简单的“艺”,而是着力于其文化内涵的深刻挖掘。
第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对传承人的保护是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传承人需要珍视自己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以其为荣,担负起保护和传承所持有的“非遗”项目的义务,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对传承人的保护,要注重对其个性的尊重。在搜集整理曲谱时,需要将艺人们个性化的演绎予以记录、整理。每个艺人都有自身的艺术体验,生活经验以及艺术个性,这也是民间音乐多样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同一首乐曲,因为不同艺人的师承关系、审美体验从而具有不同的演奏谱,他们在遵循某一个艺术流派风格的基础上,保持着自己的理解、造句乃至作韵习惯,从而成就独特的演奏风格。对不同民间艺人乐曲乐谱的整理,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民间艺人个性化的尊重。
第五,对于所掌握的优秀“非遗”传承项目和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那么,怎么样才算合理?我认为,在开发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能丢失其“原生性”,不能抹煞其“独一无二”的神韵和特质。这也需要我们厘清“民间音乐”的文化属性。正如当今对“原生态民歌”的思考,要考虑到当“原生态民歌”搬到充盈着华丽荧光灯的现代化舞台上的时候,是否还是“原生态”。我们的传统古筝艺术也需要认清这一点。当脱离了其原生的文化背景、生根发展的沃土而被置于“襁褓”之中,是否还具有民间的属性?实际上,民间音乐的风格特征是在其产生的原生环境中生成的,如若脱离“民间”这个原生环境而用于其他环境,已经属于移植性,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民间音乐”了,而只能被称为“民间音乐作品”。而对于“非遗”中的传统古筝艺术项目而言,所保护的正是这些具有“原生性”的“民间音乐”。那些仅仅考虑到某些市场之需,凭借现代化传播手段将优秀民族文化进行庸俗化演义甚至追求经济效益的泡沫化都是不可取的。
当然,对于优秀的传统音乐文化,我们不能仅仅将其固封,而是要学会充分利用现有的民间音乐文化资源,以延续其“生命力”。上个世纪匈牙利最杰出的民族主义音乐家巴托克曾言“民间音乐的素材如果不经过有才能的作曲家的处理,使它接近专业音乐,并把它的性格注入专业音乐之中,它就没什么艺术意义”,这道出对民间音乐挖掘整理并合理利用对音乐创作的重要性。作为专业的音乐工作者而言,更加需要对优秀传统音乐文化重视。作为专业的研究者、民族音乐学者,要下功夫赴民间采风,整理研究乃至探讨;作为学习者,要努力学习研究,从而掌握某一艺术流派乃至民间的音乐风格、韵味,从而保证乡土气息的“本真性”;作曲家则需要不断吸取民间音乐的营养基础上,掌握中国民间音乐的精髓、实质、内涵,有效地运用与实际创作中,或将民间音乐“经典化”,或创造出新颖的演奏形式和新的曲目,从而从多角度地保证中国传统音乐更好的延续。这里再次引用巴托克对民间音调、旋律的特别性格及在运用它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的相关论述,“我们一开始必须认识这种性格,还要深入了解它,最后在改编的时候把它突出而不是把它掩盖住”。那些成功改编的至今被视为民乐经典的筝乐如《庆丰年》、《四段锦》(赵玉斋编曲)、《闹元宵》(曹东扶编曲)、《新开板》(任清志编曲)等无不是如此。
诚然,传统古筝艺术作为“非遗”项目,其保护和传承是系统化的,是讲究可实际操作的,而非纸上谈兵式的。因时间关系、个人水平所限,文论期待专家、学者指点交流为盼。
 
主要参考书目及文献:
《民族民间音乐工作指南》,薛良编,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4年(1997年重印)
《民族音乐概论》,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编,人民音乐出版社,1964年(2009年重印)
《在音乐表象的背后》,薛艺兵著,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年
《当传统遭遇现代》,项阳著,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年
《传承与超越:当代民族艺术之路》,宋生贵著,人民出版社,2007年
《中国古筝名曲荟萃(上)》,阎黎雯编,上海音乐出版社,1993年
《中国传统古筝曲大全(上、中、下)》,李萌编选,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年
赵志安:《论传统音乐的传承与传播》,出自《中国音乐传播论坛第一辑》,曾田力主编,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年
刘聪明:《音乐传播学视野中的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出自《音乐传播与传播音乐——中国音乐传播论坛第二辑》,曾遂今主编,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
郭轶菲:《音乐传播视野中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出自《音乐传播与音乐传播学——第三届音乐传播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王建元主编,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
 
作者简介:
韩建勇,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传播学会会员,浙江古筝学会会员,青年筝人,清平乐筝馆(杭州)创办人。1982年生于山东阳信,17岁师从山东古琴社社长、诸城派古琴传人高培芬学习古筝演奏;山东艺术学院期间,经常拜访山东筝派著名古筝演奏家、代表人韩庭贵先生,并受其教诲。大学四年中,学习演奏之余,潜心研究中国古筝艺术,在《民族音乐》(原《云岭歌声》)等省级刊物共发表文论多篇,包括《谈古筝音乐的体验》、《古筝别名考与形制的历代沿革》等。现已浙江大学研究生毕业,在《乐器》、《音乐周报》等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多篇文章,如《古筝名曲解题与赏析1-4》、《古筝音乐韵之探微——兼谈古筝演奏家项斯华的古筝艺术》、《古筝音乐美之鉴赏》、《岭南新韵 细水流长——谈谈筝曲<纺织忙>》、《谈浙派筝家对中国古筝艺术发展的贡献》等。编著有《古筝演奏基础与提高》(复印版)、《韩建勇古筝艺术文选》、《中国古筝艺术流派·名家·名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