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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网络直播中音乐版权保护,音集协公开协商中的版权费标准
2022-07-14 18:28:32 发表 | 来源:环球网

随着网络直播的迅猛发展,主播在直播中使用音乐涉及的版权侵权的问题频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如近期社会热议的“PDD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控侵权”“主播冯提莫在直播中播放歌曲《恋人心》被诉”等。为探讨直播中音乐版权解决之道,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于7月8日联合举办了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的版权保护研讨会,会议邀请原国家版权局巡视员、著作权法专家许超,最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鑫,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大中华区反盗版主管张小月,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周家奇,《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编委兼周刊中心主任赖名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国琨参加会议,国家一级作曲家、《向天再借五百年》的曲作者张宏光出席会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主持会议。会议通过视频方式向社会同步直播。

网络直播使用音乐,哪些版权问题要解决?

赖名芳主任作为会议联合主办代表,首先在发言中指出,2022年1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将网络版权保护作为版权保护的重要阵地,“规划”还提出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合作的要求,增进社会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知,为著作权集体管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这无疑强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在解决新业态领域的版权方面起重要作用。本次研讨会也是助力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在网络直播领域的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

许超和林子英作为业内资深法律专家,都提出了网络直播属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行为,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应该按照45条的规定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周家奇律师提出,直播当中既涉及到音乐作品的使用,又涉及到录音制品的使用,这是两类不同的客体,都应该支付相应的使用报酬。刘鑫作为音乐行业内的资深人士深有感触地说,这次新修订《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权,据此直播行业使用音乐应向唱片公司支付报酬,拓宽了音乐行业中的录音制作者获取报酬的范围和渠道。网络直播行业近几年迅猛发展,直播过程中大量使用音乐,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应该向录音制作者分享利益。

平台和主播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许超在谈到平台和主播的责任承担时提出,“不经许可,不得利用”是著作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网络直播使用音乐涉及作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以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获酬权,主播要承担相应的版权责任,如果平台与主播用户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广告或打赏分成,那么平台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林子英认为,确定目前直播模式下的付费主体,要考虑直播的经营模式,就是平台跟主播之间的关系。主播和平台之间一定是合作的关系,平台和主播之间一定存在利益分配,这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法律规定,平台和主播应该对使用音乐承担版权连带责任。

张小月介绍了国际上对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责任的最新规定,2021年6月欧盟颁布了《欧盟版权指令》规定了版权内容的过滤条款:网络服务商应对其用户侵权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已尽最大努力获得权利人授权等。

专家建议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解决网络直播音乐版权之道

在谈到落实网络直播支付版权费时,刘鑫提出,现在要求网络直播支付版权费非常困难,法律有赋权,但实际上无法维权,录音制作者相关收入难以保证。刘鑫也表示,解决网络直播使用录音制品收费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个非常好的机构,可以通过与平台协商解决问题。

周家奇说,新《著作权法》解决了赋权,但缺少获酬权的适用规则、侵权规则,建议以“行业自治,效率优先”为指导原则,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协商,建立灵活的、匹配使用者需求的付酬标准,激活付酬标准异议制度,同时建立高效的分配制度。

林子英指出,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减少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成本,减少司法成本,应当充分发挥利用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确定一个协商沟通的机制,这是目前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提供的一个非常好的解决途径。

中国音集协公开协商中的版权费标准草案


 

国琨介绍,为了有效实现直播中使用的音乐录音制品的版权,中国音集协在新《著作权法》生效后,与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于2021年11月联合启动了版权费标准的协商工作。中国音集协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同权利人代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直播行业的营收情况、不同直播类型对音乐录音制品的依赖程度、使用者的承受能力,提出了以下版权费标准(草案)与使用者代表协商:泛娱乐直播(不含K歌)100元/直播间/年;泛娱乐直播(含K歌)300元/直播间/年;电商直播间10000元/直播间/年。国琨介绍,上述标准单价较低、简单易行,使用者负担很轻,但需要平台配合实现直播间全面付费。如果直播间全面付费,整个直播行业预估将给版权方带来22亿元的版权收入。

半年以来,中国音集协已与直播平台代表进行了三次费率协商,平台方既未接受权利人提出的方案,也不提出其他方案,进展迟滞。因此,中国音集协在推动协商的同时,开始寻求通过新《著作权法》规定的诉讼和仲裁途径解决费率问题,以求尽快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据国琨透露,中国音集协已经对侵权平台取证,并已经陆续开始立案。与此同时的积极信号是,部分平台主动履行版权责任、认可协商中的费率标准,主动与音集协洽谈并同意预交版权使用保障金,待使用费标准最终确定后即按照标准支付。

刘鑫作为版权方代表全程参与了协商工作,他说:“中国音集协代表版权方提出的方案我认为是合理的。版权方对于直播这个行业有非常高的期望,如果能够形成很好的付费商业体系的话,对于整个内容行业来说是非常好的事情。但之前平台重视程度不够,希望大家能尽快达成共识,建立一个很好的收费及权利价值的分配体系。”

周亚平在回应场外提问时,针对行业关心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资格、使用者与权利人点对点支付是否免责”等焦点问题,提出了“权利人”是一个整体、“使用费标准”具有确定性和一揽子的基本属性等概念,认为使用者即使对部分个体权利人支付了对价,也不能就海量的主播使用海量的作品予以免责。同时基于录音制品在传播中与音乐作品的不可拆分性,音乐作品广播权法定许可的使用者主体应该从广播电视机构扩张到所有广播权的义务主体,以避免《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赋予录音制作者的广播获酬权在实践中落空。

周亚平最后总结,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付酬是新《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的一个新的权利,覆盖一个非常大的市场,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说既是一个机遇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我们的目标就是推动在网络直播全行业建立起完善的音乐版权保护机制,把新《著作权法》增加的这项获酬权落地实施,给我们的音乐产业做出更大的贡献。理论和实践都证明,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权利是实现网络直播中音乐版权付酬的唯一可行方式,我们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着光荣的历史使命和不可推卸的责任。